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2013-025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6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6号)《关于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3年3月28日公告的2012年年报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未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充分披露研发支出变化原因,详细说明主要子公司相关情况。
二、未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充分披露公司新年度经营计划、资金需求等方面信息。
三、未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充分披露重组盈利承诺及控股股东业绩承诺。
四、未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充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和未来发展战略等情况。
五、公司年报第五节“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中向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煤炭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的数字存在错误。
六、公司年报第五节“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中向阳泉煤业集团太原国际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的数字存在错误。
2013年5月8日,在我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督促下,你公司公告了《2012年报(修订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
鉴于你公司披露的2012年年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认真总结教训,及时完善有关措施,加强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内部控制,落实追究责任,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1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