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3-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0.07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0.7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665元(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权益登记日后再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QFII每股现金红利0.063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7元(自行缴纳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 2013年7月2日
●除息日: 2013年7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94,071,7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5元,共计派发股利90,585,019.14元(含税)。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公司统一暂按5%税负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66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07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3年7月2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4家股东之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电话:028-86690206
2、咨询传真:028-86695681
3、咨询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七、备查文件目录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