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3-045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00点
2、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石家上南工业区1号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03,94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2 %。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保荐人、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及2013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的议案,没有关联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就其在2012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邓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