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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创新,是为了更好地服务
    2013-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者按

      随着一系列基础性建设的推进,创新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主旋律。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上交所将创新的思维贯彻到所有工作之中,积极引领、激发、支持、推动行业的创新发展。本期每月问答中谈及的五个问题,均涉及上交所在业务、产品、监管以及活动等方面的主动创新。我们的创新,落脚点都在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创造更多价值、营造更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创新,是为了更好地服务。

      一、上交所近期推出的股票质押回购是一项什么样的业务?像我这样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吗?这项业务有什么风险呢?(IP:116.76.85.*)

      您好!今年5月24日,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6月24日起,开通权限的证券公司就可以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了。您可以向自己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询问是否具备这项业务资格。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是一项融资业务。投资者可以在不卖出股票的情况下,利用这项业务从券商处获得资金。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类似的融资业务相比,具有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不限用途、期限灵活、标的券安全的优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推出,有利于满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有利于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减少因被动减持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再者,有利于证券公司发挥金融中介服务的本质作用;最后,通过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进行交易和结算,安全性好,有助于强化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防范市场整体风险。

      根据规定,您这样的普通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一样,都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但需要符合证券公司建立的融入方资质审查标准。证券公司会对您的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进行审查,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同时,为充分揭示风险,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并按要求签署《风险揭示书》。

      至于资金融出方,既包括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也包括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过程非常高效快捷,采用“一个合同,两次交易,两次结算”的基本模式。首先,融入方与融出方签署业务协议后,证券公司根据双方委托向交易所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当天收盘后就可完成资金划转并同时进行标的证券质押登记。其次,在购回交易时,也同样在当天即可完成资金返还,同时解除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其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那么,什么样的证券可以用来从事股票质押回购呢?从标的证券看,目前为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除流通股外,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及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均可用于质押回购。另外,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持股5%以上,并想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回购,那么您需要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标的证券的权益来看,如果您参与质押回购业务进行融资,在待购回期间,由于标的证券在投资者账户进行质押,由此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登记。对于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则由您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标的证券质押后,您仍是标的证券的持有人。例如,您把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回购后,您仍有权行使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此外,为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控制市场风险,《业务办法》从交易角度出发,安排设计了履约保障措施,并规定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当然,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您应该关注市场风险。由于股价波动,待购回期间,如果您质押的标的证券市值下跌,您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您作为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您就会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在关注市场风险的同时,您还要注意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也需要您及时关注。标的证券可能被上交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此外,您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具体包括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等。

      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时,诸如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也是存在的,同时,投资者要特别注意特殊类型标的证券、交易期限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