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费支付路径更改及相关法律文件修改的公告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为简化指数使用费支付流程,经与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沪深300ETF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和嘉实中创400ETF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更改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中创400ETF的指数使用费支付路径,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一、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修改《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条第3款第6段
原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修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具体内容
1、修改《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第(一)条第2款第(3)条第6条
原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修改《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第(一)条第2款第(3)点第6段
原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 元的,按照50,000 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 元的,按照50,000 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修改《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第(一)条第2款第(3)点第8段
原表述为: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修改为: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了解详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