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3—02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28日上午9:00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97,159,00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83 |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李葛卫先生、独立董事胡凤滨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股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497159008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2 | 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有限公司和东方家园(上海)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 22121200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第二项议案《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东方家园有限公司和东方家园(上海)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张宏伟先生依法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马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