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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8 证券简称:中青旅 公告编号:临2013-011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5月13日经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3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2012年,公司决定以2012年末总股本415,3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62,302,500.00元。本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5,215,980.67元,扣除上述拟分配股利后,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32,913,480.67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统一暂按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5%计算并代扣税款,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425元。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照不同持股期限差别化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折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应纳税额为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应纳税额为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应纳税额为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35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1日)前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其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8层证券部

      邮政编码:100007

      咨询电话:010-58158717、58158702

      传真:010-58158708

      联系人:聂阳阳、涂伟伟

      特此公告。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8日

      ● 报备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