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大北农 证券代码:002385 编号:2013-03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名称: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1日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下午15:00至2013年7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976,700,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4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931,091,5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97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45,609,1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39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1 发行规模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3.2 债券期限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3.3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3.4 发行方式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3.5 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3.6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3.7 担保安排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3.8 发行债券的上市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3.9 决议有效期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同意股976,17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15,000股反对,513,148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圣怀律师、朴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