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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编号:临2013-017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元。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具体扣税方法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427,228,4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85,633,705.8元。

      三、 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投资")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2、除市政投资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先由本公司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元。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

      邮政编码:300381

      联系电话:022-23930128

      联系传真:022-23930126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