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9月5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新证监局函〔2012〕13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要求,就公司子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后返销给另一子公司、未及时对联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记等行为,更正了公司2006年度至2011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其中2006年、2008年和2010年分别更正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额-139,874,628元、32,372,994元和97,155,837元,误差率分别为213%、-77%和-45%。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一,董事刘自发、丁新民、朱印山、鞠成立、刘丽萍,监事靳疆、杜勇剑,总经理文勇、总会计师吴光成、财务总监卜文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一、董事刘自发、丁新民、朱印山、鞠成立、刘丽萍,监事靳疆、杜勇剑,总经理文勇、总会计师吴光成、财务总监卜文丽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7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