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36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驳回了公司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路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因公司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能如期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路支行等银行于4月上旬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武汉海事法院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4月23日2013-11号公告。
2013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武汉青岛路支行的《民事起诉状》以及武汉海事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5月14日2013-28号公告。
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规定,作为船舶抵押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应该从属于作为主合同的借贷合同来确定案件管辖,根据公司与招行青岛路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性质,本案属于借贷合同纠纷,而武汉海事法院为专门法院,对本案纠纷无专属管辖权。因此,该案应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招行青岛路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武汉,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的后续进展
鉴于武汉海事法院驳回了本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公司对本次裁定不服,并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武汉海事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将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公司的上诉进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五、备查文件
1、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