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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92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 2013-015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1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7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39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

      ●除息日:2013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4,283,737,060股为基数,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1元(含税),总计派发股利304,145,331.26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6745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639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除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71元。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泰安平和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事项

      1、咨询地址: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2、联系人: 郭 越 邱 鹏

      3、咨询电话:010-59575874、59575879

      传真:010-66410889

      六、备查文件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