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研究·市场
  • A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8:艺术资产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3年7月3日   按日期查找
    A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7版:信息披露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行长:李礼辉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