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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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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不超过六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费用种类、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5、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引起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MSCI Inc.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MSCI Inc.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亿美元时:

      H=E×0.04%÷365

      (2)当E>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4%÷365+(E-1亿美元)×0.03%÷365

      H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2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2万美元时按照2万美元收取。

      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季度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4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第六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REITs市场中的MSCI美国REIT指数(即MSCI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指数,英文名称为MSCI US REIT Index)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MSCI美国REIT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对MSCI美国REIT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MSCI美国REIT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第九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