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临2013-019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4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0.133元,0.126元,0.112元 |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22728美元 |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0.021592美元、0.020455美元和0.018182美元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3年7 月8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3年 7 月11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3年7月8 日 |
●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7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7月15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7月22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3 年 6月 14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 年度
(二) 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1,010,780,943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41,509,332.02元,超过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告已在 2013年6月1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3年7 月8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3年7月11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3年 7月8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 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7月15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7月22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 年7月8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3 年7月11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和上证登3。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3 元;如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26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2 年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 2013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1598)折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2728美元(含税)。持股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1)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1592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 - 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2728美元发放。
(3)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20455美元。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980847
联系传真:021-5198085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临2013-20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控集团”)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2亿元
●截至公告日,公司为土控集团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5亿元
●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土控集团为我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亿元
●公司对外担保无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土控集团2亿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土控集团本次借款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被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8日,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
本次担保在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之内,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由舒榕斌董事长决定并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土控集团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716号,法定代表人为陶伟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对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物业管理等”,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为A。该公司为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职能互补、战略协同的运作载体,主要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统筹浦东新区“7+1”开发区域以外的土地资源,目前土地储备量达150平方公里。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土控公司本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34.7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10亿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124.7亿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1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3亿元。
截至2013年3月31日,土控公司本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51.2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27.5亿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123.7亿元,2013年度1-3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24.7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 | 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方式 | 保证期间 |
土控公司 | 人民币2亿元 | 借贷 | 连带责任担保 | 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意见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计划的议案》,议案明确2013年公司为土控集团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4亿元(见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同时,会议决议明确:在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系统外公司等额人民币19.35亿元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舒榕斌先生决定为系统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董事会认为,土控集团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为其进行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最新统计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系统内部担保)为人民币57.28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其中:对公司系统外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875亿元,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27亿元;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2.345亿元。
截至2013年7月 3日,公司对外担保的逾期累计数量为0。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