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研究·市场
  • A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8:艺术资产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清单的提示性公告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强定投”计划的公告
  •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2013年7月3日   按日期查找
    A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7版:信息披露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清单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强定投”计划的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2013-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3-031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我司”)于201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并在其中披露了报告期内的有关诉讼情况,现将公司诉讼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1、与三河天久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天久”)的相关诉讼

      (1)我司诉三河天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三河天久

      相关事由:2010年8月20日,三河天久与我司签订《河北三河炭纤维钢结构生产厂房工程合同》,约定由我司承包三河天久的炭纤维生产厂房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共四个单体)。截至2011年10月10日,由我司施工的炭纤维生产厂房一号车间钢结构工程按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要求全部材料已进场并已基本完工,鉴于三河天久方负责实施的土建停工影响,造成我司剩余的少量门窗、落水管等施工一直未能进行。该一号车间按合同规定应支付2717.32万元,另三个单体工程因三河天久至今没有按合同支付预付款也未进行车间基础施工,造成我司一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我司于2012年4月12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河天久,要求判决支付拖欠的一号车间工程款、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赔偿我司无法继续履行的三个车间预期利润并解除该合同,共计3173.69万元,该案一审程序审理中。

      (2)三河天久诉我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三河天久

      被告: 本公司

      相关事由:2013年1月9日,三河天久起诉我司,主张我司施工的炭纤维生产厂房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图纸不合规定、工期违约,要求我司承担质量不合格修理费、工期违约金、预期利益损失4105.02万元。现该案一审程序中。

      2012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对该项目应收账款余额按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未单独计提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未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我司与包头国瑞炭谷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瑞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本公司

      被告:国瑞公司

      相关事由:2010年8月,国瑞公司与我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由我司承包施工国瑞公司的炭纤维钢结构生产厂房,工程固定合同总价为7653.55万元。我司依法履约,至2010年12月20日,国瑞公司应支付至合同总价70%,但国瑞公司仅于2010年8月23日支付1500万元,拖欠我司预付款及进度款。经当地政府领导协调,双方于2011年5月23日就付款问题签订补充协议,但国瑞公司又未完全履行,仅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1000万元。到2011年12月,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但国瑞公司依然未再支付款项。故我司于 2012年1月19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瑞公司支付工程款5153.5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日。2012年12月5日已开庭审理,现一审程序中。

      2012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对该项目应收账款余额按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未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未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我司与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同齿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本公司

      被告:大同齿轮

      相关事由:2010年6月10日,我司与大同齿轮签订《中国重汽大同齿轮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由我司承包大同齿轮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工程。2010年9月12日,双方就新增工程量达成《补充协议》。我司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建的系列工程分别于2010年9月5日、2010年11月2日、2010年11月7日、2010年12月1日验收合格。同时,我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向大同齿轮递交了竣工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总价为3749.57万元。但大同齿轮仅支付工程款2815.56万元,尚需支付工程款746.54万元。另,各单体结算价的5%的质保金(187.48万元)也已期满应返还。2012年4月9日,我司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齿轮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46.54万元及延迟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违约金74.45万元、返还质保金187.48万元及延迟支付质保金而产生的违约金10.55万元。现本案一审程序中。

      2012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对该项目应收账款余额按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未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未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我司与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天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本公司

      被告:新疆天盛

      相关事由:2009年4月30日至2010年8月5日,我司陆续与新疆天盛签订了两个《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和三个补充协议,约定由我司承包新疆天盛的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签订后我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各单体均已验收合格,并已向新疆天盛递交了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鉴于新疆天盛拒不支付工程款,2012年8月我司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天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33.45万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233.66万元、返还保修金635.36万元。现根据法院程序要求,按照合同分成五个案件起诉、受理,现正在造价鉴定程序中。

      2012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对该项目应收账款余额按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未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未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我司与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国安破产管理人”)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国安破产管理人

      被告:本公司

      相关事由:我司于2009年7月2日在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国安”),要求法院对江苏国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2010年8月5日一审判决对方返还我司1922.74万元和80.15万美元。后该案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方未依判决付款,我司于2010年12月向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萧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因一直未收到执行款项,我司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因对方申请法院破产重整,故执行中止。我司已申报债权。

      2012年1月13日,国安破产管理人起诉至大丰市人民法院,要求我司支付其安哥拉项目工程款及开办费共计5727.06万元。因法院一审判决未将江苏国安委托我司支付的代购材料款4211.16万元列为我司已支付款项,判决我司应向国安破产管理人支付工程款、现场施工开办费总计3868.29万元。我司已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国安破产管理人所有诉讼请求。

      2012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未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我司与广州宇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称“宇民钢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广州宇民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相关事由:2012年9月18日,宇民钢构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南网架”),主张工程款、窝工损失等共计797.33万元,并起诉我司承担连带责任。东南网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我司与东南网架均提出上诉,2013年4月3日,深圳中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现一审审理程序中。

      公司已支付分包方东南网架该项目的相应工程款,无需对实际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未计提预计负债。

      7、我司控股子公司万郡房地产(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称“万郡包头”)与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时大控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时大控股

      被告:万郡包头

      相关事由:2010年10月27日,万郡包头时大控股签订《包头奥林匹克商住组团2#地块一期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万郡包头将该住宅小区1-7#楼的基础工程施工发包给时大控股施工。2012年3月8日,时大控股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郡包头支付工程款1801.2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96万元,共计2097.24万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万郡包头支付时大控股工程款1076.60万元及相应利息。万郡包头已于2012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庭审结束,等待法院判决。

      2012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预计负债。未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8、我司与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公司(以下称“凯德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凯德房产

      被告:本公司

      相关事由:2008年10月18日,我司与凯德房产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由我司承包呼和浩特市邮政大厦·凯德文化广场钢结构工程,并于2008年10月30日和2010年10月8日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2012年7月7日我司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以及承包范围外的所有工作,凯德房产未支付完工工程款。2012年12月20日,我司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德房产支付工程款2028.07万元,现一审程序中。

      2012年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对该项目应收账款余额按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未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未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