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2013-01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元 。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8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12年年末总股本305,295,87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158,876.16元(含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总股本305,295,87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158,876.16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7月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285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3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8日
2、除息日:2013年 7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7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久满商贸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己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9-88336635 联系人:孙明
七、备查文件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