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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3-019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详见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此议案已经于2013年4月26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依议案内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4亿元对全资子公司环鸿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后,将对固定资产投资部分0.65亿元的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环鸿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千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千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58562437171;此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仅用于公司扩大产能项目使用。

      二、公司及开户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长城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长城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金鹏、黄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城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长城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长城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