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53 股票简称: 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临2013—012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13]5号)、《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明、温泉等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决定》([2013]5号)和《关于责令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说明的决定》([2013]6号)(以下合称“决定”),决定指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出售控股公司股权的临时公告”前公司持有雅佳置业60%的股权已经被冻结,公告中“不存在冻结,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二、公司得知股权被冻结后到2013年4月26日才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雅佳置业股权被冻结,致使该60%股权至今未能完成工商过户手续。”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问题,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应该及时公告”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并提醒公司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事项的合规性,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
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本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公司应以本事件为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认真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和依法合规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