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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3-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5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台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台州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椒江洪家支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洪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5月25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并与农行台州分行在2012年7月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召开三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设立南洋科技集聚区分公司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将年产5,000吨电容器用聚酯薄膜项目实施地点由原来的台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北侧、经七路西侧变更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东部新区,并由公司在集聚区设立的分公司实施该项目及光学膜涂布项目。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安排需要,便于项目进口设备付款,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因汇率波动导致的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和齐鲁证券分别与农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与农行台州分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其中:公司为甲方,农行台州分行为乙方,齐鲁证券为丙方)

      对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补充如下:

      甲方台州分公司在乙方增设募集资金人民币账户1990000104001966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台州分公司实施“年产5,000吨电容器用聚酯薄膜项目” 和“光学膜涂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分公司实施上述项目需要支付款项时,甲方应及时将募集资金划到台州分公司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台州分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其中:公司为甲方,招商银行台州分行为乙方,齐鲁证券为丙方)

      对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第一条补充如下:

      为支付甲方“年产20,000吨光学级聚酯薄膜项目”、“年产5,000吨电容器用聚酯薄膜项目”进口设备款项,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因汇率变动导致的风险,甲方拟在乙方增加开设欧元账户,甲方可以提前将专户下的募集资金用于购汇,存放于甲方在乙方开设的该外币账户。该等账号下的外币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0吨光学级聚酯薄膜项目”、“年产5,000吨电容器用聚酯薄膜项目”购买进口设备所需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进口设备到货,甲方将存放于该等账号下的外币用于支付进口设备款项之前,甲方不得再将该等外币转出,乙方和丙方对该等外币账户进行监管。甲方在“年产20,000吨光学级聚酯薄膜项目”、“年产5,000吨电容器用聚酯薄膜项目”下所有进口设备购买完毕后,如果尚有外币余额,则需要及时结汇转出。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