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53版)
第八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根据中国证监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联接基金审核指引》,补充有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内容 |
- | 新增“(二)召开事由”第1款中的条款: “(6)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根据联接基金的特点补充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 |
(二)召开事由”第1款中的条款:“(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及本章(二)2.(10)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 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做修改 | |
“(二)召开事由”第2款第(2)项“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修改后可适用于基金未来可能发生的份额变化,对应前面第三章新增的第(九)项 | |
- |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销售服务费率区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 | 依据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补充说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第1款“会议方式”中“(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 修改后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为新的会议召开方式预留空间 |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第1款“会议方式”中“(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 修改后的表述更全面 | |
- | 新增“(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第1款“会议方式”的款项:“(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为信息时代新的会议表决方式和授权方式预留空间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按照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增加有关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述 |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按照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增加有关特别决议的表述 | |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修改后的表述更准确 | |
第十一章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将办理非交易过户补充进注册登记业务内容 |
第十二章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修改,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表述更全面且适应未来政策、法规的变化 |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场平均回报。沪深300指数具有知名度高、覆盖面广、行业代表性强等特点,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有助于投资者通过证券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场平均回报。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理念做修改 |
④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⑤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的报告,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③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反馈报告; ④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策略做修改 | |
沪深300指数具有知名度高、覆盖面广、行业代表性强等特点,可以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追求对股票的充分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采用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以上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沪深300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沪深3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提高到100%,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X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X5%。 如果沪深300ETF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沪深300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沪深3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征,对业绩比较基准做修改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指数型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指数型股票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业绩比较基准相近。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征,对风险收益特征做修改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限制做修改, 新增说明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
- |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新增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删除原第(6)条 | 根据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对禁止行为中的相关条款做修改 |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 补充说明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的基本原则 | |
第十四章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3.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根据联接基金的特点对相关的估值方法做修改,补充说明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
“(二)估值的方法”中的条款“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删除 | 根据基金管理人业务内容和流程做修改 |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根据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对相关的估值对象做修改 | |
- | 新增“(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的条款: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对相关的暂停估值的情形做补充 |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中“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对相关的特殊情况做补充 |
第十五章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9. 销售服务费 | 因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中说明了有关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方法,所以此处简单表明销售服务费。 |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因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计提管理费。 | |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因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在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时,将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目标ETF已计提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基金托管年费率由0.15%降为0.1%。 |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与沪深300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变更而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之日止,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就本基金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自本基金达到基金合同所规定的ETF投资比例下限之日起,不再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 | |
-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根据未来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具体说明有关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情况 | |
第十八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本章首句后增加“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补充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情形 |
“(一)招募说明书”中的表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为变更而来,有关基金发售的表述不再适用 |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表述“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删除 | 本基金为变更而来,有关基金发售的表述不再适用 |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删除 | 本基金为变更而来,有关基金发售、基金募集、基金合同生效的表述不再适用 | |
- | 新增“(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的条款“26. 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 对基金份额发生变化的情形做补充 | |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 - | 新增第(一)条中的表述“对损害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 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 |
新增第(一)条中的条款“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 | 补充说明当事人免责的情形 | ||
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 |||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不涉及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部分条款或对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部分条款,在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中一并进行了修改。 |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3年 月 日 | |||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的表决票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