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2013-024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派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37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25元;
其他账户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5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末总股本516,218,8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29,054,708元。
4、扣税情况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7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
除息日:2013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5800728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