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3年中期报告
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3-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第五章5.2条“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可选择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披露。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或其他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等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根据本所规定的半年度报告格式要求,在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进行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
四、本所业务联系人:谭媛、杨帆、唐果
联系电话:(0755)22388829、25918582、25918708
电子信箱:ytan@szse.cn、fyang@szse.cn、gtang@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