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多年的PE监管权终于尘埃落定。日前,中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批准,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发改委“大放手”,清晰定位其“行业扶持”的角色,为国家资金投资PE把好关;而PE监管权未来将统一划归证监会。
目前,该《通知》尚未得到来自官方的任何解读,多位PE机构人士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这对于PE行业的发展是利好因素,同时表达了希望监管部门进行“权威解读”以及“适度监管、自律为主”的诉求。
⊙记者 赵晓琳 ○见习编辑 华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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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
“我认为,从《通知》的表述来看,很明确地厘清了证监会和发改委的部门职能定位,前者发挥行业监管的职能,后者发挥行业扶持的职能。”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认为。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对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一直以来,发改委作为宏观管理部门,制定大方面的行业调控或扶持政策。PE在国内尚属新兴行业,证监会和发改委的监管权之争如今确定下来,希望发改委能在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多出政策。”黄嵩对记者表示。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活跃于中国市场的私募股权机构超过6000家。2012年共有369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2007年至2012年,中外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资本总量逐年增长,年均增长率达30.1%,2012年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资本总量是2007年的3.15倍。
不过,PE行业飞速发展的时期,也是野蛮生长的时期。PE产品“私募”的特点决定了私募基金行为比较隐蔽,募集过程不规范、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更有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情况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适度监管,自律为主,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是核心,目前来看,PE市场相对成熟的国家均有明确的合格投资人制度。”黄嵩对记者表示,“对PE进行行业监管的初衷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希望将来证监会在具体业务产品监管上不要作出过多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近期在清华大学五道口学院的一次内部讲座上说,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不是投向,而是如何界定好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于PE监管权划归证监会,北京一位PE人士对记者表示,相对于发改委,证监会专业性更强,此外还拥有行政稽查队伍,这更有利于PE业的事后监管。
“随着杠杆并购基金在国内兴起壮大,会更多涉及银行贷款、上市公司等,容易引起内幕交易和金融风险,这时证监会的专业监管对肃清市场就非常必要。”上述人士进一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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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弄潮大资管时代
证监会与发改委对PE监管权的争夺由来已久。历数这场漫长的争权之战大致经历了PE备案之争、新基金法“PE入法”之争、PE能否公募之争。
事实上,由于证监会对企业IPO掌握着生杀大权,长期以来,PE机构更倾向于选择证监会成为其监管机构,因为PE机构投资企业上市退出是最主要也是回报最高的投资盈利方式。之前PE机构主动去发改委备案,最大的动力是希望获得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因为2008年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PE基金。但是,当证监会手握IPO生杀大权和全牌照在手时,对PE机构则更具吸引力。因为所有PE机构都期盼所投资的企业能够IPO,而真正能拿到社保基金投资的机构却寥寥无几。
“统一监管是好事,而且从目前来看,证监会对PE行业进入“大资管时代”是持肯定扶持态度的,这也是行业发展趋势,开弓没有回头箭,希望证监会的政策不要来个‘回马枪’。”一家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已获得公募资格的PE机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在证监会希望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背景下,可能会允许PE机构更广泛地介入到资本市场,投资于已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甚至其他衍生产品。此外,在证监会的管理框架下,未来允许PE设立证券公司、做财务顾问、做投行业务都不是不可能的。在证监会的推动下,甚至有可能打通保险资金等进入PE的渠道,而这些,无疑将大大拓展PE的淘金空间,正是不少PE所期待的。“因此,证监会监管PE应该更顺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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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管理仍有后遗症
《通知》将PE监管权统一归为证监会,显示了上层对PE行业规范管理的决心,但也有PE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PE行业的多头监管问题依然存在,希望在未来的金融改革和创新中进一步彻底解决。
清科研究中心报告认为,我国PE行业存在多头监管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发改委“2864 号文”的监管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而在中国境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但是在境外注册的美元基金,不在发改委“2864 号文”的监管范围中,而是受商务部及外管局监管,由此可见,对于目前市场上的美元基金以及同时管理双币种基金的机构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第二,具有国资背景的股权投资企业若在中国境内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同样是受到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的多头监管。
尤其是上述第一种情况,智基创投管理合伙人陈有忠再次对记者强调,“只有彻底解决多头监管问题,才能给予美元基金真正的国民待遇。”
“我们希望之前发改委的一些具体规定可以做相应更改,比如备案后才有获得社保基金投资的资格。”有北京某PE机构人士对记者如此表示。但也有行业人士认为,由于涉及国家资金的收益问题,可以由发改委设定一定门槛来代为筛选,此规定无可厚非;同时,与《通知》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并无冲突。
“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发改委,我们特别希望有官方能给个明确的说法,对《通知》做个解读,发改委以前颁布的通知规定是否就此废除。”一家PE机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
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制范围,实施适度、有限地监管。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并未进入《证券投资基金法》,但相关安排还是为证监会统一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留下了法律空间,证监会可通过配套立法形式介入PE/VC监管。
未经证实的消息表明,证监会将很快成立专门的私募基金监管处,并在北京几家大型PE机构调研,不久将出台与公募基金管理办法相对应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将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统一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