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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1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3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123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7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5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2年末总股本271,8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股东每股派现金红利0.13元,共计派发35,341,8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35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含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1170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3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R日):2013年7月10日

      除权除息日(R+1日):2013年7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新的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上市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3967182

      传真:028-83967187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318号

      邮编:610500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 7 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