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通讯 公告编号:2013-056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旭红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2013年7月5日上午10:00。
4、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8日。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6、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清华信息港综合楼一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92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8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王文生先生、周展宏先生、杨飞先生、陈旭红女士、董玮先生、鲁潮先生、张新华女士等7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董玮先生、鲁潮先生、张新华女士为独立董事。以上7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王文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2选举周展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3选举杨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4选举陈旭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选举独立董事
1.2.1选举董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2选举鲁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3选举张新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张虹先生、王建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张虹先生、王建才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邹浩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张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选举王建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5,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阎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