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3-01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7月5日上午10:00在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486,265,287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2,002,986,332股)的24.28%。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人,代表股份482,952,1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无反对票;弃权1人,代表股份3,31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