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38 证券简称:一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31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 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除 息 日:2013年7月15日
●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13年5月30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本次A股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截止2013年7月12日的总股本 995,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2年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99,590,000元(含税);其中,A股股本为593,910,000股,本次派发A股股息共计人民币59,391,000元(含税)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 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本次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 2013年7月12日(周五)
除 息 日: 2013年7月15日(周一)
红利发放日: 2013年7月19日(周五)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有关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公告。
四、咨询联系
联系机构: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邮政编码:471004
联系电话:(0379)64967038/ 64970545
传 真:(0379)64967438
联系电邮:msc0038@ytogroup.com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