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62号文批准募集的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ETF”)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3月6日生效,鉴于该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现已管理的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易方达沪深300”)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具备由于实物申赎所带来的跟踪紧密等优势,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本基金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易方达沪深300ETF、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办理转融通业务。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8月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8月2日,即该日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e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公告“授权”章节的规定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或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网络授权方式或短信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8月8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如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高效规范地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建议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易方达基金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授权委托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2)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代销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及指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业务时,直销中心及指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所办理基金业务的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送达纸面授权文件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与表决票送达方式一致。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专用通道 (4008818088转0),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主要代销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3、网络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互联网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
(1)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设立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进行操作。
(2)基金管理人通过网上平台为投资者提供通过互联网络进行授权的服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所办理基金业务的进行。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基金管理人授权专区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查询平台进行授权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4、短信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的主要代销机构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若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6、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8日17:00点。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指定代销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获得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联系人:陈晓梅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B502室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 010-85197533
邮政编码:100010
3、 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8日
附件一
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ETF”)基金合同已经生效,该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现已管理的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易方达沪深300”)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具备由于实物申赎所带来的跟踪紧密等优势,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本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易方达沪深300ETF、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办理转融通业务;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地对《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名称、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中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降低了0.05%。 此外,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了有关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表述,规定“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在0至0.5%的范围内,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实施”,且基金管理人在上述销售服务费率区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关本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功召开并表决通过,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按0执行,直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另行公告。有关基金合同具体修改的内容见本议案附件《<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已发布的最新配套规定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使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 月4 日
《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之附件: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宜之目的,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审核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拟就《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说明如下表。
原基金合同涉及修改章节 | 原基金合同表述 | 拟修订方案 | 修改原因 |
全文 |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全文中涉及的基金名称均需做变更 |
第一章 前言 | - | 增加表述“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补充说明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基金合同内容与之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
第二章 释义 | 有关“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释义 | 删除 | 本基金为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基金发售的内容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 新增释义“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 对新增的相关术语进行释义 | |
新增释义“目标ETF: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ETF”)为目标ETF” | 对新增的相关术语进行释义 | ||
新增释义“沪深300ETF: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对新增的相关术语进行释义 | ||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更新有关《基金法》的信息 |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更新有关《销售办法》的信息 |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更新有关《运作办法》的信息 |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基金发售已不适用于变更后的基金,非交易过户不属于销售业务 |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非交易过户属注册登记业务 | |
有关“基金募集期”的释义 | 删除 | 本基金为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基金募集的表述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有关“认购”的释义 | 删除 | 本基金为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基金认购的表述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补充说明赎回的定义 |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修改基金转换的条件,为将来增加基金转换服务范围提供依据 | |
第三章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 根据变更后本基金的特征,重新界定其类别 |
- | 新增“(五) 目标ETF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本基金合同中简称沪深300ETF。” | 说明联接基金的目标ETF |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 删除 | 本基金为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基金募集的表述已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本基金为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基金认购的表述已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 |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沪深30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影响。沪深300ETF 场内申赎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和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发生场外申赎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提交申购申请的当日收盘前,使用申购款买入组合证券,或于提交赎回申请的当日卖出组合证券,并收取一定申赎费用作为场外现金申赎对基金资产可能造成的冲击的补偿,因此申赎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该冲击无法得到补偿。” | 根据中国证监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联接基金审核指引》,说明联接基金与目标ETF的关系 | |
- | 新增“(九)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说明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未来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
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发售 | 有关基金份额的发售的表述 | 删除本章节 | 本基金为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基金发售的表述已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第五章 基金备案 | 章节名称“基金备案” | 章节名称变更为“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本基金为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原基金备案主要内容已不适用,增加说明基金历史严格情况 |
有关第(一)条“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表述 | 删除 | 本基金为原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原备案相关内容已不适用 | |
有关第(二)条“基金募集失败” 的表述 | 删除 | 本基金为原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基金募集失败的表述已不适用 | |
- |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09年7月28日至2009年8月2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8月26日生效。 ××××年××月××日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易方达沪深300ETF、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办理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年××月××日备案生效,自该日起,《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说明本基金的历史沿革,便于投资者了解 | |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中“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因未来的交易方式可能会发生变化,修改后的表述更严谨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本基金为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申购、赎回开始日的表述不适用于本基金,为免误解删除相关内容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第7款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修改后的表述更全面准确 |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的 第2款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 修改后包含更多可能的情形 |
- | 在根据以上修改变更项目顺序后的第6款后增加一款,增加的内容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根据联接基金的特点补充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第2款“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 修改后包含更多可能的情形 | |
- |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根据联接基金的特点补充可能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根据基金业务流程做修改 | |
“(十一)基金转换”中“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 删除 | 为将来条件成熟时为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办理转换业务提供依据 |
第七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 |
本章节中的“发售” | 销售 | 本基金为原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基金发售的表述已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本章节中的“认购” | 删除 | 本基金为原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有关基金认购的表述已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 | 新增“(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中的条款: “6.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根据联接基金的特点补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
第八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根据中国证监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联接基金审核指引》,补充有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内容 |
- | 新增“(二)召开事由”第1款中的条款: “(6)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根据联接基金的特点补充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 |
(二)召开事由”第1款中的条款:“(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及本章(二)2.(10)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 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做修改 | |
“(二)召开事由”第2款第(2)项“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修改后可适用于基金未来可能发生的份额变化,对应前面第三章新增的第(九)项 | |
- |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销售服务费率区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 | 依据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补充说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第1款“会议方式”中“(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 修改后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为新的会议召开方式预留空间 |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第1款“会议方式”中“(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 修改后的表述更全面 | |
- | 新增“(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第1款“会议方式”的款项:“(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为信息时代新的会议表决方式和授权方式预留空间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按照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增加有关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述 |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按照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增加有关特别决议的表述 | |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修改后的表述更准确 |
第十一章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将办理非交易过户补充进注册登记业务内容 |
第十二章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修改,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表述更全面且适应未来政策、法规的变化 |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场平均回报。沪深300指数具有知名度高、覆盖面广、行业代表性强等特点,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有助于投资者通过证券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场平均回报。 |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理念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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