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拍卖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8 证券简称:昌九生化 公告编号:2013-018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拍卖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7月8日,公司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件(2013)赣中执字第82—1号:受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银海拍卖有限公司2013年7月6日对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35200万元及相关税收和费用的“昌九生化”股票进行了公开拍卖,分别由梁少群(身份证号码:4406231949XXXXXX22)、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77925-4)、梁耀光(身份证号码:4406811978XXXXXX34)分别以18.9元/股、21.1元/股、21.4元/股的最高价竞得1200万股(总价款22680万元)、200万股(总价款4220万元)和400万股(总价款8560万元)。以上买受人承诺:本次竞买的股份数额和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5%;买受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买受人与公司现在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次拍卖成交的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59%,拍卖后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本公司股份43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25%。
特此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昌九生化
股票代码:60022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9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尤氨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3年7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昌九生化 | 指 |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变动而公告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姚伟彪
注册资本:48167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360000110007130
税务登记证号码:36011115831152X
组织机构代码:15830052-X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5.40%
经营期限:199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
经营范围: 向企业投资及利用外资、资产经营、化工产品、机械、电子设备的生产及销售,技术开发及咨询、综合技术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它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 职务 |
姚伟彪 | 男 | 中国 | 南昌 | 无 | 董事长、总经理 |
胡格今 | 男 | 中国 | 南昌 | 无 | 副董事长 |
周应华 | 男 | 中国 | 南昌 | 无 | 董事 |
王明招 | 女 | 中国 | 南昌 | 无 | 董事 |
宋建平 | 男 | 中国 | 南昌 | 无 | 董事 |
三、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减少其所持昌九生化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1年10月20日、11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减持昌九生化股份150万股、1000万股,合计1150万股,占昌九生化总股本的4.765%,昌九生化已于 2011 年11 月 15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33)。
因江西江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江西江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赣中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 2013年7月6日,受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银海拍卖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价值35200万元及相关税收和费用的“昌九生化”股票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成交1800万股。此次拍卖的股份占昌九生化总股本的7.459%。(详情2013年7月9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拍卖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18)。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持有昌九生化股份4398万股,占昌九生化总股本的18.225%。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昌九生化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伟彪
签署日期: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西省南昌市 |
股票简称 | 昌九生化 | 股票代码 | 60022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南昌市北京东路9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73,480,000股 持股比例:30.449%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29,500,000股 变动比例:12.224%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43,980,000股,变动后持股比例18.225%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