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38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欠付重庆长江轮船公司船舶租赁费、船舶修理费和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的船舶修理费,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和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两公司为控股股东长航集团下属公司,与本公司为关联方)向武汉海事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传票》两份、《民事裁定书》一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基本内容
传票一:要求公司于 2013 年 7月 9日上午14时 30 分,到武汉海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就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传票二:要求公司于 2013 年 7月 12日上午14时 30 分,到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就重庆长江轮船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 | 被告 | 诉讼请求 |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1、请求被告共同支付租赁费及修理费共计15,383,883.3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 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修理费74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公司因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船舶修理费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6月24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增加查封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甲21236船舶和甲21614船舶的所有权,禁止其转让、设置抵押和光船租赁。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查封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甲21236船舶和甲21614船舶的所有权,禁止其转让、设置抵押和光船租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16起,其中:债务纠纷12起,劳务纠纷3起(涉及人数为3人),劳动仲裁一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306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欠付上述费用,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较小。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