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64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3年8月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未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人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北京、上海的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代销机构包括银行及券商(详见“八(三)2、代销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持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10、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前端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
1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主动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7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8569000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以上,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因此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在日常申购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部分收回本金的可能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在极端情况下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
基金代码:000199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本公司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八(三)2、代销机构”。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3年8月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本公司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本公司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二)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0% |
100万≤M<300万 | 0.6% |
300万≤M<500万 | 0.3% |
500万≤M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数=(990.10+5.20)/1.00=995.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5.30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三)直销认购费率优惠
本基金对于募集期间内的公司直销认购实施费率优惠折扣。本次认购费率优惠折扣仅针对本公司网上直销通过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渠道进行的认购业务申请有效。
基金原认购费率高于0.6%(含0.6%)的,认购费率按优惠折扣4折执行,但优惠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0.6%;原认购费率低于0.6%的,或为固定金额的不享受此费率优惠。
具体费率优惠按网上直销、直销柜台优惠费率为准。
本次网上银行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本基金在发行期间的认购费率。
(十四)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一)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接近或达到5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二)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超过5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比例确认。
(三)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金额超过5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T日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50亿元-募集首日起至“T-1”日认购金额)/T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如发生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四)本公司在募集期间不调整募集规模上限。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