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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2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6%。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47%,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利息净收入353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及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0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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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何晔
传真:021-3856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三)担保人
名称: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联系人:汪源
联系电话:023-67885033
传真:023-67885838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64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保本期
最长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长3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最长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拟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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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数=(990.10+5.20)/1.00=995.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5.30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保本期
最长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长3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最长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十二)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期最长为3年,在每一保本期内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净值折算为1.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十三)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由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四)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为本基金各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十五)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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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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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但下列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无需支付赎回费:
1)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过渡期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4,380.06份
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1年5个月,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5%=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12,312.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3.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保本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折算日登记在册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转型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但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或过渡期赎回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履行保证或保本清偿义务;
(8)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9)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10)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的偿付责任,但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偿付责任的除外。
(二)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保证。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年4月30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拾伍亿元整
200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061,481,658.09元
201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529,738,929.37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及咨询服务,企业财务顾问。
担保规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396.49亿元。担保的保本基金发行规模共计95.25亿元,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
(2)保证人为本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为本基金各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具体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2、本基金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鉴于:
《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本基金各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注:1、“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各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认购并持有至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或在上一保本期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该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并且在该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2、“各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是指认购并持有至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或在上一保本期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各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该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是指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各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各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证范围为投资净额,是指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并持有至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或在上一保本期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各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各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是指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1.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投资者在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在每个保本期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人民币50亿元。
1.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各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每一保本期最长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每一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最长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每一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认购或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在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或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在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投资者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投资者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认购或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或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认购或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或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在该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6.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7)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每一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每一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每一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每一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在该保本期规定的义务完成。
9.4如本基金在每一保本期到期前三个月时,尚未达到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需立即向担保人发送《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函》,担保人如无异议,可在收到该函后1个月内针对函中所涉及内容出具《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无异议函》。如担保人存在异议,则不出具《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无异议函》,本基金在该保本期正常到期后,担保人担保责任解除。
如从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正常到期日前三个月时向担保人出函起到该保本期正常到期日期间,该基金达到了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需再次向担保人发送《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函》,担保人如无异议,可针对函中所涉及内容出具《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无异议函》;担保人如存在异议,则不出具《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无异议函》,本基金在该保本期正常到期后,担保人担保责任解除。
如本基金在保本期内累计收益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目标收益率减去5%后的收益率水平,则基金管理人需向担保人发送《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函》,担保人如无异议,可在一个月内针对函中所涉及内容出具《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无异议函》;担保人如存在异议,则不出具《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无异议函》,本基金在该保本期正常到期后,担保人担保责任解除。
如本基金保本期内直接达到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需在达到目标收益率的当日向担保人发送《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函》,担保人如无异议,可在一个月内针对函中所涉及内容出具《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无异议函》;担保人如存在异议,则不出具《关于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无异议函》,本基金在该保本期正常到期后,担保人担保责任解除。
如担保人在上述情况下出具了无异议函,则本基金在该保本期到期后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无异议函将与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一并公告,本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与下一保本周期一致。如担保人未出具无异议函,则本合同效力不能及于下一保本周期。
3、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详见本章“(二)基金保本保障机制”中“2、本基金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中“(7)保证费的支付”部分内容。
4、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
(1)更换保证人
1)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1)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 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 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5、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履行
对于本基金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本合同第十二部分第一条第(二)项“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投资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差额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就差额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保证人的免责
除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第二条第(四)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或“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得免责。
(三)保本期到期处理
1、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的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含保本期到期日)或在本基金过渡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且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或在过渡期内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其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和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无需再支付基金赎回费用。
3、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2)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保本期到期日前指定一个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含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并可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与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者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或过渡期内赎回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或过渡期内进行基金转换,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4)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作为转入下一保本期的金额。
(5)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
5、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保本期到期日后指定一个过渡期以及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限定期限,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3)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6、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
(2)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继续持有本基金而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其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
(3)变更后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7、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赎回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到期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通过“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相关规则。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修改到期处理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可能发生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预测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是否可能发生亏损;
(2)如预测到的亏损额较大,已超出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分别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总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2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估算保证人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金额;
(3)保证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无力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款项划到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共同监管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上,用于应对到期偿付;
(4)保证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全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保证人划入的款项不足以履行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下的担保责任的,则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进行追索;
(5)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不能足额履行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通知保证人将差额部分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6)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7)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未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足额支付应赔付的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追偿;
(8)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属于保本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使用CPPI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追求投资金额的安全和获得增值收益,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以上,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1)采用CPPI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无风险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风险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在CPPI策略下,保本基金资产按风险收益不同划分为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安全资产是指在保本期末有确定现金流、初始本金相对安全的资产,比如银行存款、在保本期内到期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与保本期限基本匹配的各种银行定期存款、国债、金融债和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等)。风险资产指股票、可转债中的期权部分、剩余期限长于保本期的债券和其它证监会批准投资的股权类资产。安全资产投资,在CPPI机制中起保本的功能;而风险资产投资则用来获取与股票市场相关联的较高收益。
保本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分配上,风险资产投资额度不超过[放大倍数×(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价值底线)]的金额。当基金资产净值增加时,提高风险资产投资比重;当基金资产净值减少时,降低风险资产投资比重幅度;当基金资产净值接触价值底线时,基金完全投资于安全资产。这个价值底线(Floor)按照国债等无风险收益率随时间增长,到期增至允诺的保本金额。基金资产净值高出价值底线的部分亦称安全垫(Cushion)。
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权重。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此时值即安全垫)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
CPPI策略的投资步骤:
第一步,根据本基金三年保本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本金)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基金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可转债等),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1)风险资产投资额度的计算:
■
风险资产投资 ≤ [放大倍数×(基金资产净值-价值底线)]
① t时刻的价值底线
保本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长的,在基金保本期满时正好等于保本金额。本基金的保本金额为本金的100%。
dFt=Ftrdt
其中:Ft=t时刻的价值底线
r = 保本基金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率
按照CPPI策略,当基金资产收益越多,下跌至保障本金水平的余地越大,即基金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大;反之,当基金资产收益越少,下跌至保障本金水平的余地越小,即基金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小。一旦基金资产触及价值底线,基金保本就会遇到困难。为了避免危及本金,本基金将把价值底线定得略高,然后再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② t时刻安全垫
■
根据CPPI策略,基金按照安全垫以一定倍数放大后的额度将总资产部分用于风险资产投资。如果放大倍数为1,则基金采取的是简单的买入并持有策略,在股市上涨时可能不能充分享受股市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当然,放大倍数也不能无限扩大,如果股市暴跌,成交量较小,基金来不及减仓,较大的放大倍数会给基金带来较多的损失。本基金将参照本公司前期发行的保本基金的运作经验及历史模拟结果,确定放大倍数的取值范围。
本基金的放大倍数为潜在亏损的倒数为宜。通过对沪深股市近10年以来的跌幅数据的统计研究,一般股市一个月内大幅下跌都未超过20%,而且本基金股票投资采取的是基于绝对回报的价值投资,所选个股的内在价值均高于股市中位数,因此本基金放大倍数不会超过5。
④ 风险资产投资总额
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加权平均,得到风险资产的总体放大倍数,与安全垫相乘,得到风险资产的投资总额。
Rt=XtCt
2)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频度
在CPPI策略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是保持恒定的。在放大倍数恒定,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市值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但是,这将给基金带来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
本基金为降低资产组合比例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将设立调整阀值(即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变化所能接受的容忍值),根据调整阀值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调整阀值的大小将根据风险资产的质量、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现有组合预期波动率的大小等来具体设定。当风险资产投资损益接近调整阀值时,进行资产组合比例的相应调整。
3)放大倍数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需减持股票时,由于流动性不足而使股票损失超过安全垫。同时,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低则风险资产数量不足,降低基金的潜在收益。
为保证本基金能够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风险特征和公司管理保本基金所取得的经验,为降低基金受到股票市场可能出现的剧烈波动的影响,本基金对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定期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比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根据对股票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的判断决定放大倍数的调整,在股市持续震荡时适当缩小放大倍数,当股市未来趋势显著时可适当增大放大倍数,以获取更为稳健的投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本基金依托公司的三级股票池,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分散化投资增加风险组合的流动性,增加股市大幅波动时的变现能力。
1)三级股票池建立
以市盈率、市净率、现金流量、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基本面指标为标准,在上市公司中遴选个股,构建一级股票池;
在一级股票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指标构建二级股票池:
A:主业清晰,在产品、技术、营销、营运、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B: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C:盈利质量较高,经营性现金流加上投资收益超过净利润;
D: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在二级股票池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研等方式,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管理透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核心股票池(三级股票池)。
估值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
2)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核心股票池中选择个股,建立买入和卖出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稳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1)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以上;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各保本期开始时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以各保本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期最长为3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期最长为3年,在每一保本期内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在预设目标收益率之上,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期提前到期,并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净值折算为1.00元,同时开放申购赎回。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7、风险收益偏好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由于本基金存在保本机制,所以基金的风险曝露值和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相类似,整个基金的收益曲线下图所示: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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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积极把握个股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以上,其中,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Melva资产评估体系,通过考量宏观经济、企业盈利、流动性、估值和行政干预等相关变量指标的变化,评估确定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盈利能力股票筛选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利用ROIC、ROE、股息率等财务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备选池。
2)价值评估分析
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价值评估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灵活进行运用,努力为从估值层面持有人发掘价值。
3)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外部合作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调研,对上述结论进行核实。
4)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的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以上;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下转A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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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年 | 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