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2013-036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19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为0.18元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为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3年6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3年6月18日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7月12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本次分配以1,444,013,7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88,802,755.2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四、 分红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2 年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率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率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 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18元派发红利。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
联系人:李雪炭
咨询电话:0592-5937117
六、 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