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A股简称:广深铁路 股票代码:601333 公告编号:临2013-010
(H股简称:广深铁路 股票代码:00525)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5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2日
●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23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3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7,083,53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6,668.296万元(含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5日
(二) 除息日:2013年7月1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股东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它持有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登记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H 股股息派发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2013年5月23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
邮编:518010
电话:0755-25588150
传真:0755-25591480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