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2013-02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5元人民币 |
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人民币 | |
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人民币(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股权登记日后再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人民币 | |
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人民币(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21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25,528,9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6,276,447.25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二)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美城市信用合作社、哈尔滨市方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警安石化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宣福刊物发行部、哈尔滨和平商城、哈尔滨市恒源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电子计算机维修销售公司、北京精英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迪克经济技术实业公司、高军、哈尔滨市平公仓买商店、张凤英、绥化市龙闽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上海古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叶伟17户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请哈尔滨市宣福刊物发行部、哈尔滨海迪克经济技术实业公司2户股东看到本公告后及时与本公司证券部联系。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益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派发。
3.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4.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 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所转让的股份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05元。
6.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7.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51-53644632
传真: 0451-5364463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