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3-017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475元、0.045元、0.04元。
● 股权登记日: 2013年7月15日。
● 除权(除息)日: 2013年7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7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6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504,125,155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25,206,257.7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47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 年7月15日;
(二)除息日:2013年7月1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四川省电力公司、新华水利水电投资公司、阿坝州下庄水电厂、阿坝州甘堡水电厂、阿坝州马尔康水电厂等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本条上款所列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
联系人:魏荐科 曾茗
联系电话:028-80808130 028-80808131
联系传真:028-80808132
邮编:61183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