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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股票名称:工大高新 编号:2013—01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7月 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刘芳先生主持,关联人董事长张大成先生回避对第一项议案的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签署的【中东哈协商(2013)第006号】《债务重组协议》和【中东哈协商(2013)第008号】《债务重组协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鉴于公司副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张世铭先生近日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去所任职务的《辞职报告》,其辞职请求已经生效。董事会对张世铭先生在任期间勤勉工作、认真履职表示诚挚的感谢。

    聘任郑谦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所属子公司更名的议案》

    根据经营需要,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哈尔滨红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将其名称变更为哈尔滨红博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郑谦女士简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附:郑谦女士简历

    郑谦女士,1972年生人,工程师职称,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黑龙江乳业集团售后服务部主任、客服中心经理、市场部部长,现任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

    证券代码:600701 股票名称:工大高新 编号:2013—01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债务重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公司大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承诺支付本公司由于执行两项协议而发生的高于原银行利率的利息款1,294万元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7月 8 日召开,会议以8票同意(关联人董事长张大成先生回避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近日签署的【中东哈协商(2013)第006号】《债务重组协议》和【中东哈协商(2013)第008号】《债务重组协议》,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审议通过的两份《债务重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 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

    负 责 人: 高加玉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乙 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丙 方: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柒仟玖佰贰拾万元,注册号:230199100005714(1-1),经营范围: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市场投资咨询服务;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出租写字间。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

    二、【中东哈协商(2013)第006号】《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乙方于 2012年4月23日签署了一笔《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建黑营流贷(012)423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已依照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并已履行完毕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乙方尚未履行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因此对乙方享有债权。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甲方签署的《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已将其对乙方在编号为建黑营流贷(012)423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给甲方,上述标的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乙方、丙方对此予以确认。

    2、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承担偿还本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责任。

    3、为有利于乙方、丙方债务的清偿和甲方债权实现,各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对上述标的债权进行重组。

    第一条 债务确认

    各方确认,截至 2013 年 6 月,乙方、丙方对甲方负有的债务金额为本金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小写:18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零元(小写:0元),合计壹亿捌仟万元(小写:180,000,000元)。

    第二条 债务重组

    甲方同意对于第一条项下债务进行重组。重组期限为 18个月,即自 2013 年 6 月起至2014 年12月止;重组本金180,000,000元(以下简称“债务重组金额”);重组收益率为 12 %/年,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按日计息,日收益率=年收益率/360。重组收益以债务重组金额为计算基数。重组收益计算公式为:债务重组金额×年收益率/360×实际天数。

    第三条 还款计划

    3.1 重组收益的支付

    本协议项下债务重组收益按月以下列方式支付:自 2013年6月起开始计收,支付日为每月的21日。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具体详见《还款时间表》:

    还款时间表 (单位:人民币元)

    还款时点还本金还利息
    2013-6-21收购放款1.8亿  
    2013.07.21 1,800,000
    2013.08.21 1,860,000
    2013.09.21 1,860,000
    2013.10.21 1,800,000
    2013.11.21 1,860,000
    2013.12.21 1,800,000
    2014.01.21 1,860,000
    2014.02.21 1,860,000
    2014.03.21 1,680,000
    2014.04.21 1,860,000
    2014.05.21 1,800,000
    2014.06.2140,000,0001,860,000
    2014.07.21 1,400,000
    2014.08.21 1,446,667
    2014.09.21 1,446,667
    2014.10.21 1,400,000
    2014.11.21 1,446,667
    2014.12.21140,000,0001,400,000
     180,000,00030,440,000

    3.2 偿还债务重组金额

    重组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债务重组金额,且重组收益应随债务重组金额的清偿而全部清偿。

    第四条 还款担保

    4.1丙方以 其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2号A1栋-5-33层房产(华融饭店A1栋)(抵押面积以房产部门实际测量为准)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各方将就本条所述抵押担保事项另行签署新的《抵押合同》。

    4.2丙方承诺,将其坐落于其坐落于南岗区颐园街2号A1栋-5-33层房产(华融饭店A1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出让金,性质变更为出让用地后,一并抵押给甲方。丙方应于取得出让性质土地证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并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将抵押权登记在甲方名下。

    三、【中东哈协商(2013)第008号】《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乙方于2006年6 月 26 日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6960,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已依照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并已履行完毕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乙方尚未履行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因此对乙方享有债权。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甲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已将其对乙方在编号为96960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给甲方,上述标的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乙方、丙方对此予以确认。

    2、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承担偿还本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责任。

    3、为有利于乙方、丙方债务的清偿和甲方债权实现,各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对上述标的债权进行重组。

    第一条 债务确认

    各方确认,截至 2013 年 6月,乙方、丙方对甲方负有的债务金额为本金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玖万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小写:16,999,877元),利息人民币壹仟叁佰玖拾万陆仟叁佰柒拾贰元捌角伍分(小写:13,906,372.85元),合计叁仟零玖拾万陆仟贰佰肆拾玖元捌角伍分(小写:30,906,249.85元)。

    第二条 债务重组

    甲方同意对于第一条项下债务进行重组。重组期限为 6个月 ,即自2013 年 6 月起至 2013 年12月止;重组本金30,900,000元(以下简称“债务重组金额”);重组收益率为12 %/年,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按日计息,日收益率=年收益率/360。重组收益以债务重组金额为计算基数。重组收益计算公式为:债务重组金额×年收益率/360×实际天数。

    第三条 还款计划

    3.1 重组收益的支付

    本协议项下债务重组收益按月以下列方式支付:自2013年6月 起开始计收,支付日为每月的21日。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具体详见《还款时间表》:

    还款时间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还款时点还本金还利息
     2013-6-21收购放款3,090万元  
    12013.07.21 309,000
    22013.08.21 319,300
    32013.09.21 319,300
    42013.10.21 309,000
    52013.11.21 319,300
    62013.12.2130,900,000309,000
      30,900,0001,884,900

    3.2 偿还债务重组金额

    重组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债务重组金额,且重组收益应随债务重组金额的清偿而全部清偿。

    第四条 还款担保

    4.1丙方以 其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2-7层建筑面积 16,400.58 平方米(抵押面积已房产部门实际测量为准)房产(哈特大厦) 提供抵押担保。各方将就本条所述抵押担保事项另行签署新的《抵押合同》。

    4.2丙方承诺,将其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2-7层房产(哈特大厦)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出让金,性质变更为出让用地后,一并抵押给甲方。丙方应于取得出让性质土地证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并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将抵押权登记在甲方名下。

    四、公司大股东承诺

    本公司收到公司大股东的《承诺函》,《承诺函》表示: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作为大股东,承诺支付本公司由于执行以上两项协议而发生的高于原银行利率的利息款,总额为1,294万元,该款按还款期十八个月每月均衡支付。

    五、本次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可以去除公司不良贷款记录,提升公司信用等级;

    2、提升公司的信用等级可以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从而有利于公司偿还借款、补充流动资金等需求。

    六、上网公告附件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