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就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规则、《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答记者问
⊙记者 叶苗 ○编辑 李剑锋
为推进国债期货上市准备工作,7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就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社会意见。上证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金所有关负责人。
问:中金所为什么首推5年期国债期货?
答:从境外经验来看,在国债期货市场建立初期,交易所通常会先推出一种最适合、最为市场接受的产品,以确保市场流动性和产品功能的充分发挥。
中金所首推5年期国债期货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从国际经验看,5年期是国际国债期货市场上最为成功的产品之一;其次,5年期国债期货对应的可交割券范围为剩余期限4至7年的国债,目前其存量达1.9万亿,且流动性较好,市场代表性广泛;再次,可交割国债范围包含5年期和7年期两个关键期限国债,发行量稳定,具有较强的防逼仓和抗操纵能力;最后,从套期保值需求看,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持有国债的久期基本在5年以内,当前我国公司债、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在5年左右,与5年期国债期货久期较为匹配,有利于投资者使用5年期国债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问:5年期国债期货为何采取名义标准券设计?
答: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设计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名义标准券设计。所谓名义标准券是指票面利率标准化、具有一定期限的虚拟券。在实物交割模式下,交易所会规定现实中存在的符合一定标准的一篮子国债均可用于交割,并通过转换因子将各可交割券转换为名义标准券进行交割。中金所5年期国债期货选择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作为标的,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4至7年的国债都可以用于交割。
与单一债券作为国债期货交易标的相比,采用名义标准券设计的意义在于可以扩大可交割国债的范围,增强价格的抗操纵性,减小交割时的逼仓风险。
问:为什么5年期国债期货要设置涨跌停板?为什么最低交易保证金设置为2%?
答:目前,国际上国债期货市场大多数不设立涨跌停板。中金所从严格控制风险、保障国债期货平稳起步的角度出发,设立涨跌停板制度。根据自2007年以来银行间和交易所的历史数据测算,5年期国债价格日波动小于1%的概率为99.7%,因此我国5年期国债期货涨跌停板设为±2%,既可以覆盖国债现货价格的正常变化走势,又能够限制国债期货价格的过度波动。
在保证金方面,国际市场上5年期国债期货保证金水平普遍低于1.5%。中金所5年期国债期货将最低交易保证金设为2%,覆盖1个涨跌停板,更有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
问:5年期国债期货为何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答:在国际市场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国债期货采用的是实物交割制度,国债期货最为成功的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和欧洲期货交易所均采用实物交割制度。只有澳大利亚和韩国等国债现货市场规模较小的少数国家采用了现金交割制度。
从我国国债市场的现状看,财政部国债发行日趋规律化,国债现货存量充足,二级市场交易也实现市场化,国债期货采取实物交割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制度设计上,实物交割制度更有利于期现货市场的联动,促进期现货价格收敛,避免现金交割制度下交割结算价难以确定的困难,更有利于国债期货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问:此次中金所业务规则体系重构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调整后的业务规则体系是怎样的?
答:中金所现行业务规则体系采取了我国期货市场传统的设计,分为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两个基本层级。从内容上看,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共性问题与每个产品具体的保证金、持仓限额标准等个性问题在规则中高度融合,形成了“业务共性规则中有产品个性内容,产品个性内容分布于多个业务规则”的局面。这种产品与业务杂糅的业务规则体系,随着产品种类的丰富和产品差异性的增多,不仅容易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规则中重复,还可能导致规则之间兼容难度的加大和内容的冲突,影响产品创新的推进和投资者对规则的掌握和理解。
中金所现行业务规则体系能够满足沪深300股指期货的运行需要,但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债期货等产品创新的推进,现行业务规则体系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日益显现。为此,中金所在借鉴境外主要期货交易所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业务共性内容与产品个性内容适度分离的原则,对现行业务规则体系进行调整。
经调整后的业务规则体系分为两个维度:一是以《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的业务维度规则;二是以《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等产品业务细则为核心的产品维度规则。调整后的中金所业务规则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层次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等业务维度的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等产品维度的规则;第三层次是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通知。
问:此次业务规则修订的背景是怎样的?遵循了怎样的修订原则?
答:中金所现行业务规则对确保股指期货的平稳上市起到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了当前股指期货市场的运行需要。但是,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债期货等产品创新的推进,现行业务规则体系的不适应性日益显现:一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后的立法新变化需要在交易所业务规则中体现;二是股指期货上市运行已经3年多,投资者适当性、特殊法人开户等制度,需要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运行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三是基于股指期货单一产品的规则体系和制度安排,对国债期货等新产品的兼容性和扩展性不足。
此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体现了“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安全运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遵循了“优化业务规则体系,预留业务发展空间”、“满足产品开发需求,推动创新顺利进行”、“完善现行制度,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等原则:
一是优化业务规则体系,预留业务发展空间。主要体现在:第一,优化上下位规则关系,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与相关实施细则中部分完全重复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优化业务共性内容和产品个性内容的关系,将业务规则分为业务类规则和产品类规则。
二是满足产品开发需求,推动创新顺利进行。为解决非期货公司会员以自营会员身份参与国债期货结算的问题,扩大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的业务范围,并修改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的申请条件;根据国债期货制度设计,增加有关国债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实物交割、强制减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结合实物交割方式,增加有关临近交割月份合约套期保值和套利额度的相关规定;修改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收取方法。
三是完善现行制度,促进市场功能发挥。主要体现在:提升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效力层次,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增加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容,同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股指期货扩大到所有金融期货产品;夯实套利额度管理制度的基础,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增加对违反套利额度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优化特殊法人开户制度,简化相关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