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些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中分红比例没有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比例,我们中小股东如果对此有疑问,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与上市公司交流呢?(投资者拨打本所4008888400热线询问)
您好!上交所在2013年1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为投资者提供良好回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并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做出了规范。在综合考虑沪市上市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30%作为平均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措施。《指引》指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指引》意在倡导现金分红,并非强制公司分红,主要是通过引入市场化约束机制和鼓励性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作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决策,具体分红政策仍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和实施。
如果您对那些分红未达到30%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有疑问,想了解其背后的原因,您可以查阅该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部分,获得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企业要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进行说明;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等。
除在公告中披露分红相关信息外,对于分红比例未达到30%的上市公司,《指引》还制定了其他约束性措施,典型的比如召开说明会,这一点在今年年报披露之后,已有相当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例如,《指引》规定,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此外,上交所正在研究借助新兴网络手段,搭建一个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高管沟通的平台,在不久的将来,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一网络平台,方便快捷地获取上市公司分红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您持有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30%,您可以通过业绩发布会、网络说明会等形式与上市公司高管沟通,就现金分红方案是否保障了您的利益等问题进行质询。
除此之外,为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充分表达投资者的诉求。
从近几个月《指引》实施的情况看,上市公司既有在公司现场召开说明会,也有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召开说明会,以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截至目前,多家分红比例低于30%的沪市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或现场等方式召开了2012年度的现金分红说明会,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良性互动和沟通提供了有效途径,在市场上赢得了较好的反响。
作为自律监管的重要方面,《指引》自发布以来,在促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沪市954家公司中,653家公司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有派现方案,比重由59.50%增加到68.45%。沪市公司2012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含中期分配)达到5959亿元,派现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的35.16%,派现比例高于以前三个年度。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度派现比例超过30%的公司家数达到了513家,相比2011年度的244家增加了269家,占沪市公司总数的53.77%,远高于2011年的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