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编号 临2013-036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变更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东原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变更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6月22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030号)。本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07月09日(星期二)上午10:00点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73,922,09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8.04 |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向志鹏先生主持会议,公司4名董事、3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由45亿元增加到82亿元;公司本身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18亿元仍保持不变。上述授信额度期限均为不超过三年,有效期自该议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日起的三年内均有效。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借款审批权限, 凡在额度范围内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银行授信事项。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73,922,09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对下属子公司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提供的担保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调整担保额度明细如下:
担保对象 | 调整前的担保额度 (万元) | 调整后的担保额度 (万元) |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000 | 60,000 |
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 | - |
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 20,000 | 40,000 |
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5,000 | 10,000 |
重庆东原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 | - |
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 | 52,900 | 60,000 |
成都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60,000 |
西藏东和贸易有限公司 | 10,000 | 20,000 |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80,000 | 130,000 |
重庆南方迪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20,000 |
深圳市达航工业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 | - | 10,000 |
合计 | 287,900 | 420,000 |
调整前后被担保对象不变,经以往股东大会核准已生效且担保额度在调整后额度涵盖范围内的担保均有效;调整后新增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待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调整后取消的被担保对象,原生效的担保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起终止。调整后的担保额度为420,000万元,上述额度仅为最高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可预计的最高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行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新增或变更的除外。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前述担保需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73,922,092 | 100 | 0 | 0 | 0 | 0 | 是 |
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张巍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37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07月05日以电话和传真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3年07月09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书面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修正议案》:
为符合地方经济开发的要求,需按项目区域设立独立法人主体进行开发,以便区域管理,公司同意对原《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修订,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地产”)拟与郑州致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致方”)共同出资新设成都致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致方”)及成都东原致方置业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成都东原致方”) 两公司,其注册资本均为2,000万元(其中东原地产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郑州致方置业有限公司出资1,600万,占注册资本80%),东原地产共计出资800万元,其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成都致方与成都东原致方按区域划分独立开发建设郑州致方所属两项目。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重庆国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股郑州致方25%的股权,故东原地产与郑州致方共同出资新设公司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东原地产与国展地产不存在共同投资类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向志鹏、贾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修正公告》(临2013-038号)
本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8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修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无重大风险
●过去12个月不存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类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前次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地产”)以参股20%的方式与郑州致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致方”)共同出资新设公司成都致方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致方”)承接郑州致方所属地块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公告》临2013-034号)。
兹因郑州致方所属两个项目地块分别位于成都金牛区及青羊区,为符合成都金牛区、青羊区投资促进局对于地方经济开发的要求,需按项目区域设立独立法人主体进行开发,以便区域管理。经公司董事会商议拟对原《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修正。
(二)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原地产拟与郑州致方共同出资新设成都致方及成都东原致方置业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下称“成都东原致方”)两公司,两新设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0万元(其中东原地产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郑州致方出资1,600万,占注册资本80%),东原地产共计出资800万元,其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两公司按区域划分独立开发建设项目。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重庆国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展地产”)参股郑州致方25%的股权,故东原地产与郑州致方共同出资新设公司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东原地产与国展地产不存在共同投资类关联交易。
本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修正议案》。关联董事向志鹏、贾浚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二、投资方基本情况
1、 郑州致方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致方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04月28日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注册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与商务西三街交叉口国龙大厦1023房间
法定代表人:乔新栋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服务。
股东及出资情况:河南省国龙置业有限公司出资51%,重庆国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5%,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4%。
截至201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郑州致方总资产20,037.82万元,所有者权益4,936.80万元,净利润-63.20万元。
郑州致方通过竞拍方式取得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村8、9组地块使用权:用地面积39,727.86平方米,容积率面积不大于119,18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兼容商业;成都市青羊区万家湾村4、5组北地块使用权:用地面积54,924.5平方米,容积率面积不大于197,728.2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兼容商业。
2、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原地产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为54,380万元,法定代表人方勇,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 号正联大厦21 楼。东原地产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本公司出资42,1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7.56%;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2,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44%。
截至201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东原地产总资产304,800.62万元,所有者权益125,902.71万元,营业收入11,417.79万元,净利润1,715.06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成都致方(筹备)及成都东原致方(筹备)注册资本均为2,000万元,均由东原地产出资20%,郑州致方出资80%。两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凭暂定资质证书经营)。成都致方将承接成都市青羊区万家湾村4、5组北地块使用权的开发建设,成都东原致方将承接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村8、9组地块使用权的开发建设。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该项交易是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原地产与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展地产所出资参股的郑州致方进行共同出资新设公司,因此该项共同对外投资之关联交易不涉及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问题。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效益:成都致方及成都东原致方拟开发地块位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地理位置及环境配套优越,交通便捷通畅,系地域经济较发达、投资价值较高项目,东原地产的参股可提高公司未来经济效益。
(二)品牌打造:东原地产多年务实发展至今,沉淀丰富综合多业态产品开发经验,打造出“东原”优质品牌,在重庆建树了颇佳的品牌知名度及品牌信任度。东原地产参股即可注入“东原”品牌影响力,提升项目价值;同时,配合公司成都在售项目的口碑和影响力所产生的联动效果,可更好提高“东原”品牌效益。
(三)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及专业能力较强的成都项目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营运能力及项目开发经验,可为成都致方、成都东原致方项目开发提供专业的管理支持和技术辅助。
东原地产将根据自身出资比例行使相应权利及义务,更好的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七、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过去12个月内东原地产与重庆国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共同投资类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实际情况的变动,进行适时修正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自愿和诚信原则,关联董事对该事项回避表决,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