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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3-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3-023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初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原告

      ● 涉案金额:1016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诉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30日,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同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的债权作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005年10月30日贷款到期,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2006年,本公司代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还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0160万元。

      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2年10月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本公司偿还1016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披露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临2012-28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公司已垫付的借款本息10160万元及垫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自2006年1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公司收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小。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3-024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6500元、案件受理费389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尚未进行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来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因与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以本公司于2006年6月转让所持康桥公司全部股权给中安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将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世纪公司

      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被告:中安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刘纯斌

      被告:胡素文

      被告:岑川

      2、案件起因

      金世纪公司与康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55民事判决书,判令康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6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993元。由于康桥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06年6月,金世纪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康桥公司强制执行, 2011年9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1)深福法执字第3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康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康桥公司为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2006年6月,本公司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中安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金世纪公司认为本公司本次转让行为损害了其债权,遂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本公司在侵占康桥公司财产本息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金世纪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上列被告在本公司侵占康桥公司财产本息范围内,对(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包括归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796500元、案件受理费389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处理情况

      本案处于举证阶段,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案件尚未进行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2011)深福法执字第3237号《执行裁定书》;

      2、金世纪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