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3—026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59,5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5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7月15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原为2013年7月13日,由于2013年7月13日、14日为周末休市,因此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7月1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0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30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发行价格为28.98元/股,并于2010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7,000,000股。
公司于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2010年12月31日股本总数6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述分配方案已于2011年7月5日实施完毕。经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134,000,000股。
公司于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2012年6月30日总股本13,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上述分配方案已于2012年11月2日实施完毕。经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268,000,000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额为268,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159,5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5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如下:
(1)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女刘晓庆承诺:自大连壹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大连壹桥股份,也不由大连壹桥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大连壹桥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大连壹桥股份总数50%。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女刘晓庆承诺: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股份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将来也不会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股份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帮助;如果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刘德群或刘晓庆所拥有资产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其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3)承担潜在补缴税款义务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德群承诺如果公司2006年及2007年1-9月份所免缴的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其将承担补缴及其相应义务。
2、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时作出的承诺
2012年7月13日,因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登记结婚,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持了实际支配壹桥苗业的股份。此次增持完成后,一致性行动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股份减持。
4、其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再融资时)
2012年12月12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女刘晓庆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将继续不从事与股份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人控股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公司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股的企业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股的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股份公司的竞争:
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来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7月1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159,5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5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人。
4.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刘德群 | 130,000,000 | 130,000,000 | 董事长、总经理 注① |
2 | 刘晓庆 | 29,520,000 | 29,520,000 | 董事 |
合 计 | 159,520,000 | 159,520,000 | - |
注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德群先生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共持有本公司 13,000万股股份,其中已质押冻结股份 7,100万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份质押冻结状态保持不变。
注②:根据《公司法》、《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德群先生和公司董事刘晓庆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大连壹桥股份总数50%。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