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3-05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7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
2、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35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0.0333元;
3、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
4、除息日: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5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7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225,700,00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1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3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0.037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1、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之外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2层
3、电话:0731-85832367
4、传真:0731-85832366
七、备查文件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