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3-006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1元
●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0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9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6日
● 除息日:2013 年7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 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3年5月24日经本公司召开的201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13 年5 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以本公司2012 年底总股本2,003,8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0,424,600 元(含税)。
3、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6 日
2、除息日:2013年7 月1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月2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 年7月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5%。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元。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8-87583666
联系传真:028-87583551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邮政编码:61003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