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85 股票简称:广船国际 编号:临2013-016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2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1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08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6日
除息日:2013年7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6月6日召开的 2012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年6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公司总股份643,080,8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77,169,702.48元(含税),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分配不足部分,使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补足。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3 年7月16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4元。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股东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108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6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3 年7月16日 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除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229,645,800股股份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外,其他A股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1891712-3168
特此公告。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