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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下转A3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