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人士表示,为了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盘活社会存量资金,有必要将目前金融体系中各类具有私募证券性质的金融产品纳入《证券法》统一监管,既满足其私募的特殊性,又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规避系统性风险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李剑锋
记者近日获悉,管理层正在就《证券法》修订向一些券商征求意见,私募证券产品监管制度或成为关注重点。
据了解,多家券商近日收到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征集证券法修改意见的通知,要求券商在近期回复。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刊《中国证券》也于近日向券商广泛约稿,邀请券商探讨当前《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修订意见和建议。
从券商反馈来看,有关部门希望券商对以下问题着重发表意见建议,其中包括:现行《证券法》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订建议;如何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证券体系和制度,包括私募证券制度的建立等;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债券市场、并购重组、退市、合格投资者制度;相关证券领域民事赔偿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4月初,证券业协会曾发起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主题的重点课题招标,其中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私募市场监管研究被作为重要研究范围。
从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创新实践来看,具有私募性质的产品日益增多,其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能够在交易所框架内交易的私募证券。同时,随着基金、信托、券商资管等机构广泛参与各类融资项目,基金专户、券商集合理财份额等受益凭证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出现了脱离股票、债券等公募资产的趋势,越来越多地对应各类债权、非公众公司股权等非标资产,呈现出越来越强的私募证券性质。
券商人士表示,为了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盘活社会存量资金,有必要将目前金融体系中各类具有私募证券性质的金融产品纳入《证券法》统一监管,制定与其天然属性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标准,既满足其私募的特殊性,又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规避系统性风险。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包括券商集合理财份额在内的各类受益凭证存在通过券商柜台市场交易的市场需求。如果能在法律层面对此类产品给予私募证券的定义,对其法律地位、监管方式作出明确规范,是此类产品从“合约”向“证券”跨越的重要一步,将使其交易功能获得足够合法性,从而为未来券商柜台交易市场进一步顺利发展创造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