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3-036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0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为人民币0.018 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9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3年6月3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3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1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总股本1,850,385,4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7,007,709.74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9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长芦大清河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唐山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电 话:0315-8519078,8511642
传 真:0315-8511088,8511006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友化工证券部
邮 编:0633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