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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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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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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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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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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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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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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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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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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21)65051166
传真:(021)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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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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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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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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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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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2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54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0.6%,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10.00/1.00=99,413.58份
即该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100,000元可得到99,413.58份基金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该投资人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投资100,000元可得到100,050.50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由投资人主动申请办理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本部分的约定。本基金定期支付发起的自动赎回适用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定期支付”的约定。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定期支付发起的自动赎回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38,156.29份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认购(申购)持有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定期支付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的定期支付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现金,具体而言,本基金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以约定的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当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支付的现金,并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对应金额的基金份额,以该自动赎回的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上述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提交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需就此类自动赎回支付赎回费。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除自动赎回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定期支付,并在新的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支付的时间
基金每月对投资人进行1次定期支付,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支付。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定期支付的款项。
2、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定期支付基准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第六部分约定的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当月的定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定期支付业务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定期支付的支付基准日、权益登记日及款项支付
基金进行定期支付的,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T日)为本基金的定期支付基准日,该月的现金支付金额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T日)也是该月定期支付的权益登记日,即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该月定期支付的对象。对于T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机构在T+1日确定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数并将上述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进行扣减。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支付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定期支付的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定期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次定期支付按照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现金支付金额并自动赎回对应金额的基金份额数以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现金支付金额和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按照单个基金交易账户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Di为第i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
ni为第i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Ci为第i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Pi为第i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ti(i>1)为第i-1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不含该日)至第i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t1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第1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T为365天;
Mi为第i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确认持有的份额数。
由于计算过程尾差的处理,投资人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即Ci),与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乘以其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即Di(Mi)计算得到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尾差。
本基金当前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为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进行调整,并至少在调整前一个月公告,上述调整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例七:假设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月8日,于2013年3月进行了第一次定期支付,2013年3月1日为当月定期支付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假设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2013年1月8(含)至2013年3月1日(含)之间的天数为53天,则该次定期支付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为:
D1= 1.010×(4%×53/365)=0.005866元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户在2013年3月1日确认持有的份额数为1,000份,则第一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为:
n1=1,000×1.010× (4%×53/365)/ 1.010=5.81份
第一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为:
C1=5.81×1.010=5.87元
例八:延续例四的假设条件,假设本基金于2013年4月进行了第二次定期支付, 2013年5月因为发生了基金合同约定暂停定期支付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了当月的定期支付,本基金又于2013年6月进行第三次定期支付。2013年4月1日和6月3日分别为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的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假设2013年4月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6元,2013年6月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8元, 2013年3月1(不含)至2013年4月1日(含)之间的天数为31天,2013年4月1(不含)至2013年6月3日(含)之间的天数为63天,则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现金支付金额分别为:
D2=0.996×(4%×31/365)=0.003384元/份
D3=1.018×(4%×63/365)=0.007028元/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户在2013年4月1日和6月3日确认持有的份额数仍为1,000份,则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分别为:
n2=1000×0.996×(4%×31/365)/0.996=3.40份
n3=1000×1.018×(4%×63/365)/1.018=6.90份
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交易账户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分别为:
C2=3.40×0.996=3.39元
C3=6.90×1.018=7.02元
(四)定期支付的确认原则
1、定期支付每期自动赎回用以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先自动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2、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包括赎回、转换出及转托管出)或者登记机构发起的其他非定期支付份额减少业务的确认原则上优先于定期支付业务的确认;每期自动赎回用以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时,若因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其他的份额减少业务被确认而导致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时,当期的定期支付业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期不进行现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九:假设本基金于2013年7月进行了定期支付,2013年7月1日为当月定期支付的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账户在2013年7月1日确认持有的份额数为10,000份,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当月该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的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份额数为65份。
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13年7月1日提交申请赎回份额9,500份,该赎回申请将优先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业务被确认,确认后该基金账户的剩余份额为500份,高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的份额,则该次定期支付业务也被确认成功,即该份额持有人除获得申请赎回份额的赎回款,还将获得该次定期支付的现金支付金额。
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13年7月1日提交申请赎回份额9,940份,该赎回申请将优先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业务被确认,确认后该基金账户的剩余份额为60份,低于定期支付自动赎回的份额,则该次定期支付业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月不再进行现金支付,该份额持有人只获得申请赎回份额的赎回款。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以获取稳定的债息收入,并通过适当参与股票市场,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同时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较高息票率的个券。同时,本基金深度关注股票、权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行状况与相应风险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以投资时钟理论为指导,通过对经济周期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趋势的分析和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表现,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一般而言,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同时承载了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对信用债券表现的影响胜于利率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投资
本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a.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6)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兼具股性和债性双重特征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量化投资部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对于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本基金将引进公司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具体而言,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投资策略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1)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从有着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中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有效提升基金的整体收益。
(2)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股票发行政策取向,预测新股一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同时在研究建议的基础上,本基金预测拟申购新股的中签率和收益率,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后精选个股,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9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14类券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业绩的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大部分流通市值,成分股均为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且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指数按照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分配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的现金,除上述定期支付外,本基金不另外进行收益分配。关于定期支付的相关规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定期支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下转A22版)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A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0.6% |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 0.5%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 0.4%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 0.2%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 每笔交易1000元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0.8% |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 0.6%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 0.5%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 0.3%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 每笔交易1000元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1年以内(含) | 0.1% |
1年—2年(含) | 0.05% |
2年以上 | 0 |